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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退休政策法规
2013-12-12 13:35  
(一)、离休
1、离休是指:即离职休养,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前,即1949年9月30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干部,达到国家规定的年龄,或是未到达规定年龄但因身体不能坚持正常工作,本人要求离休,经组织批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脱离原来的工作岗位,休息疗养,安度晚年。离休实质上是退休的一种特殊方式,也是我国安置老弱病残干部颐养天年的一种特殊形式。
干部离休的条件: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参加革命工作的时间,二是离休的年龄。
(1)、参加革命革命时间的规定:1949年9月30日前,参加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革命军队的干部;1949年9月30日前,在解放区参加革命工作并脱产享受供给制待遇的干部;1949年9月30日前,在敌占区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干部;1948年以前,在解放区参加革命工作并享受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待遇的干部。
(2)、离休的年龄规定:中央、国家机关的正、副部长,省、市、自治区党委正、副书记和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正副省长、正副市长、正副主席及相当职务的干部,正职年满65周岁,副职年满60周岁;中央、国家机关的正副司长、局长,省、市、自治区党委正副部长和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正副厅长、局长,地委正副书记和行政公署正副专员及相当职务的干部年满60周岁;其他干部,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
(二)、退休
1、退休是指: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后,即1949年10月1日后参加工作的干部职工,工作到一定年限,达到规定年龄或因公致残,根据国家规定,离开工作岗位,并领取一定数额的养老金,以终养余年。
2、退休条件:
干部退休条件:《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第四条第一项规定“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10年的”;第二项规定“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10年,经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工人退休条件:《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的男工人退休年龄与干部一样是60周岁,女工人退休年龄比女干部少5周岁是50周岁。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的提前退休人员,除了病退外,还有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提前退休条件。具体是:①从事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10年;②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累计满9年;③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累计满8年。
3、退休计发比例
2006年7月1日以后,按国人部发〔2006〕60号、88号文件规定执行。
公务员退休后退休费的比例计发为: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70%计发;不满10年的,按50%计发。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退休费的比例计发为: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70%计发。
机关技术工人、普通工人退休后退休费的比例计发为: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70%计发。
(三)、退职
1、退职是指:一部分不具备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的干部职工,因身体有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不能继续坚持工作而辞去职务的。退职实质上是退休的一种特殊方式。
2、退职条件
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定为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又不具备退休条件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应当退职。
所谓不具备退休条件,主要指以下两个方面:
⒈未达到退休年龄。男未满50周岁,女未满45周岁,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定为完全丧失工作能力者。
⒉不符合参加革命工作年限。参加工作未满10年,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定为完全丧失工作能力者。
3、退职计发比例
2006年7月1日以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退职人员按国人部发〔2006〕88号文件规定,发放退职生活费。按本人退职前基本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发。其中,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基本工资的5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基本工资的60%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以上的,按基本工资的70%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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